1、《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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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3、(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4、(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5、扩展资料:《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信息通告工作:(一)承运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6、(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及时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
7、(三)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时通告旅客。
8、各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对外发布的航班信息真实、一致。
9、旅客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通告的信息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在旅行结束后向民航局确认。
10、第二十七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11、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
12、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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