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事务所是什么?房屋征收事务所,是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的非营利单位。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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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意味着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是。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立法目的在于切断房屋征收事务所与建设单位、开发商以及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房屋征收事务所本身从事受委托的工作,需要必要的经费和人员等开支。
在上海的地方性规定中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事务所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收取劳务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上述规定明确了房屋征收事务所可以按照委托合同收取劳务费,所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房屋征收事务所能否受委托从事房屋搬迁工作?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曾规定,拆迁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的主要业务就是房屋拆除、动迁和搬迁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32条中曾经专门作出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房屋征收事务所的主要工作当然包括房屋搬迁工作。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出台后,并未规定房屋征收事务所能否直接从事搬迁工作。对此,我们的理解是,根据第22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立法者的用意在于:房屋搬迁工作原则上是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但可以委托给房屋征收事务所具体落实,并且由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外的行为后果,由谁承担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事务所的权利来源于委托,未经委托的行为只能认为是房屋征收事务所自己的行为,与房屋征收部门无涉,当然房屋征收部门明确追认的除外。
结合《民法典》第161条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事务所的全程监督。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授权房屋征收部门行使的职责范围,并且房屋征收部门也未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实施的,所造成的后果只能由房屋征收事务所自行承担。对于房屋征收部门而言,必须注意委托书和委托合同中对于委托事项等条款的规定,以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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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