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南通市委常委会会议暨市委深改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等17个部门(单位)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将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全国地级市范围内首个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后印发的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地方性文件。
图为长江生态环境修复通州基地现场。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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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要求
损害赔偿工作再部署
“制定《实施方案》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结合国家以及江苏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新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走深走实。”《实施方案》起草者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陈嘉伟介绍。
相比于国家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南通市《实施方案》参与的部门更多。这其中有的是因为国家、省机构设置不同导致的部门增加,如市政和园林局、城管局等地方机构参与;也有地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务后参与的部门,如南通海事局等。
在工作要求的部署上,不仅仅体现为工作部门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实施方案》具体细化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生态环境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但并未明确各部门具体的工作要求。此次,《实施方案》在国家和省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如,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国土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业资源等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明确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办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等。
从这个角度而言,《实施方案》不仅仅是贯彻落实要求的方案,更是一份部门职责清单,通过《实施方案》有效解决了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有利于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对调查、评估、磋商、修复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有利于更好地在基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施波表示。
总结做法
地方实践经验再提炼
“南通市于2020年7月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在改革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做法。此次制定《实施方案》,既是对已有经验的一次提炼和固化,也是对未来即将推进的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军介绍。
在前期工作中,针对评估难、评估贵等问题,南通市探索开展了简易快速评估工作。在此次印发的《实施方案》中,就对简易快速评估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实施方案》规定,“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经初步调查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低于五十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在简易评估方式上,《实施方案》明确,“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或机构通过类案参考、典型案例评析、电子化评估等方式出具认定意见”。
“《实施方案》让我们工作更有底气了。”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宣科科长王晓娣介绍。海安局在2022年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57件,是南通市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最多的县(市)。“但我们不少案件是采取委托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进行的评估,以往对于此类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我们还很忐忑,但新的《实施方案》让我们吃了定心丸。”
除了简易评估的经验总结外,南通市还将2022年度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经验写入《实施方案》,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工作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另外,结合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务,明确了海事等部门的工作职责成为一大亮点。《实施方案》明确“南通海事局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在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徐晋看来,“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海事部门经历了从不了解到了解,再到积极主动参与的过程,并且成功办理了长三角首例船舶大气污染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此次《实施方案》中直接明确了海事部门的职责,有利于推动该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常态化开展。”
强化约束
改革责任再压实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试行。截至目前,已经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体系。但在基层落实过程中,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部门间联而不动、参与度不足等问题。
南通市此次出台的《实施方案》针对当前存在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工作的严考核和硬约束。除了明确“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外,《实施方案》更是明确“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要根据工作分工,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时,应当一并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
通过规定,相关部门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视程度明显提升。“《实施方案》对我们部门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要求更严格了,但对我们而言也是一次再学习、再强化、再部署的过程。”南通市水利局四级调研员施健介绍。作为全国水利系统首例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承办单位,南通市水利局今年又首次在全市水利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上安排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题培训,在系统内全面部署和推进该项工作。
下一步,南通将对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实施方案》,持续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改革工作贡献更多南通经验。
原标题:《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全国地级市范围内首个》